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抽查公告>>地方抽查>>2019>>

新余市抽检3类食品32批次样品 不合格5批次

2019-10-14 09:06: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9年第38期)。本期公布抽检信息涉及3大类食品30批次样品,不合格5批次。

本次抽检3类食品32批次样品。其中餐饮食品10批次,合格7批次,不合格3批次;酒类7批次,合格6批次,不合格1批次;饮料13批次,合格12批次,不合格1批次。

信息显示,抽样自新余市渝水区赣西大道牛肉墨鱼粉店的1批次油条(加工日期:2019.8.11)样品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抽样自渝水区赣西大道义霏面馆的1批次油条(加工日期:2019.8.11)样品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抽样自渝水区仙来东大道李记牛肉馆的1批次手工面(加工日期:2019.8.8)样品被检出脱氢乙酸(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抽样自渝水区沙土街甜酒糟店的1批次水酒(2019.4.15)样品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抽样自渝水区沿江路小桃答案奶茶店的1批次珍珠奶茶(加工日期:2019.8.8)样品被检出脱氢乙酸项目不合格。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不合格项目说明

含铝食品添加剂可用作固化剂、膨松剂、稳定剂、抗结剂和染色料等,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成员国、澳洲、新西兰、日本和我国等都允许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应用于焙烤食品,其添加量“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而终产品中的铝残留限量不得超过100mg/kg。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于防腐剂,对霉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非发酵性豆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防腐剂超范围使用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了该添加剂,或者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含有该添加剂。

甜蜜素,其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属于食品添加剂中的甜味剂,目前已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制造中。按照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白酒中不得使用甜蜜素。同时,产品明示执行标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中规定,浓香型白酒中不得添加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甜蜜素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为改善产品的口感,在白酒中添加甜蜜素等甜味剂来调节口感,达到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目的,谋求不当利益。

本次检验项目

普通食品不合格信息(2019年第38期)

抽样编号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食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分类

SC19360501395110277

1

/

/

新余市渝水区赣西大道牛肉墨鱼粉店

新余市渝水区赣西大道北湖星城

油条

/

 

加工日期:2019.8.11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l)

餐饮食品

SC19360501395110276

2

/

/

渝水区赣西大道义霏面馆

新余市渝水区赣西大道1234

油条

/

 

加工日期:2019.8.11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l)

餐饮食品

SC19360501395110256

3

/

/

渝水区仙来东大道李记牛肉馆

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东大道

手工面

/

 

加工日期:2019.8.8

脱氢乙酸(以脱氢乙酸计)

餐饮食品

SC19360501395110259

4

/

/

渝水区沙土街甜酒糟店

新余市渝水区沙土农贸市场

水酒

/

 

2019.4.15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酒类

SC19360501395110263

5

/

/

渝水区沿江路小桃答案奶茶店

新余市渝水区沿江路暨阳商业街106

珍珠奶茶

/

 

加工日期:2019.8.8

脱氢乙酸

饮料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