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六安市人民政府网消息,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市监罚字〔2019〕73号),公布关于六安利宝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利宝露纯净水”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利宝露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利宝露纯净水”(生产日期:2019年4月1日,规格:550ml×24瓶/箱,标示制造商: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197箱和违法所得1344元;处以5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6344元。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是否移送 |
1 | 六市监罚字〔2019〕73号 | 六安利宝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利宝露纯净水”案 | 六安利宝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00575738452R | 夏霜 |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利宝露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利宝露纯净水”(生产日期:2019年4月1日,规格:550ml×24瓶/箱,标示制造商: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197箱和违法所得1344元;2、处以5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6344元。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六安梅山南路支行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9日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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