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11日,原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省抽宁夏枸杞酒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详情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DC1944140060280099 | 样品名称 | 宁夏枸杞酒 |
生产日期 | 2019-04-08 | 型号规格 | 500mL/瓶 |
标称生产企业 | 常州市明仁堂酿酒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大埔县海棠四季贸易有限公司百花园分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食品标签-净含量 食品标签-其他要求 | 检验机构 | 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9-07-30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9-08-01 |
二、生产环节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我局于2019年8月1日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至常州市明仁堂酿酒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的食品。经查,常州市明仁堂酿酒有限公司共生产了上述抽检批次的宁夏枸杞酒240瓶,销售给了兴宁市荣贵酒类商行,无库存。 我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查明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并督促该公司开展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主动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配合我局对抽检批次食品开展调查,并立即联系兴宁市荣贵酒类商行对不合格食品予以召回,目前已召回不合格食品20瓶。 |
原因排查 |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食品标签上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 |
行政处罚 | 我局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宁夏枸杞酒标签60张;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 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元整(¥5120.00),上缴国库。 |
整改复查 | 我局已责令企业整改,企业针对不合格原因,已重新印刷合格的商标。 |
通报移送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