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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熙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被处罚

2019-10-09 16:50: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8日,沈阳海关网站发布《沈阳熙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沈阳海关核定,沈阳熙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5093.01元。沈阳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0.2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19〕10号

当事人:沈阳熙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1-6号1909

经查,当事人有如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分别从北京、深圳、郑州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相同型号(M80 400V)焊机16台,一共涉及6票报关单。

1.在010120161000117999号报关单项下进口焊机4台,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809090,关税税率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的规定,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2900,关税税率10%;

2.在010120161000356270号报关单项下进口焊机3台,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809090,关税税率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的规定,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2900,关税税率10%。

3.在531720171171233575号报关单项下进口焊机1台,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110000,关税税率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的规定,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2900,关税税率10%。

4.在531720171171117600号报关单项下进口焊机2台,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110000,关税税率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的规定,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2900,关税税率10%。

5.在460620181068156140号报关单项下进口焊机3台,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190090,关税税率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的规定,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2900,关税税率10%。

6.在531720181171003996号报关单项下进口焊机3台,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110000,关税税率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的规定,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152900,关税税率10%。

经沈阳海关核定,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5093.01元。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营业执照复制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附随单据、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010120161000117999、010120161000356270号报关单项下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0.15万元。

当事人进口531720171171233575、531720171171117600、460620181068156140、531720181171003996号报关单项下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0.1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0.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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