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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管局通报2019年度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2019-10-01 02:02:01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19年度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的监督,督促充装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确保充装工作质量及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特种设备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甘市监发〔2019〕213号)的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进行了充装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检查方式

2019年7月至9月,由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市州局监察人员和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中心专家组成检查组,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按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特种设备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的检查内容,对48家(51个许可项目)充装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以及充装工作质量等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被检查的48家充装单位均取得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安全状况基本平稳。大多数充装单位安全意识较强,能够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自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充装活动。但部分单位取得许可后,未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充装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查组共发现各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233个,其中,资源条件方面问题174个,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方面问题52个,充装工作质量方面问题7个。主要问题如下:

(一)资源条件方面

部分单位人员的配备数量不能满足许可规则所规定的最低要求,技术负责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职;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压力表、质量计量、压缩天然气加气机等未检定或未在检定有效期内;安全阀未校验或未在校验有效期内;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用管未标记开始使用日期,未进行每年一次的耐压试验,未配置防止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或措施;未配备抽真空装置;站内使用的特种设备未依法设置使用标志;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收集不全;个别充装站压缩机房内的冷却器未提供定期检验报告。

(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方面

大部分单位建立了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但未及时修订,特别是《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实施后大多数单位未能按照新规则更新修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配备相应要素的充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充装工作记录不齐全以及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全等问题较为普遍;部分单位未按法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制定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

(三)充装工作质量方面

部分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和充装量复检,充装记录填写不规范;个别单位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未做充装记录。

三、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此次监督检查结果为基本合格,检查通过的充装单位7家;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的充装单位36家(39个许可项目);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充装单位5家。处理意见如下:

(一)检查通过,资料核查

对白银巨合燃气有限公司等充装工作质量基本合格的7家单位(见附件1),要求自行改正,辖区市(州)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进行资料核查。

(二)责令限期改正,以现场核查形式复查

对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36家(39个许可项目)单位(见附件2),责令限期改正(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辖区市(州)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以现场核查形式进行复查。

(三)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柳家营天然气加气站等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的5家单位(见附件3),责令限期改正,辖区市(州)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情况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四、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要及时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辖区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各充装单位要举一反三,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本单位是否存在未在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验气瓶、检验不合格或者已判废未去除功能化的气瓶,检查本单位内是否存在其他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仍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加强单位内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全面提升充装工作质量。

(二)各市州局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提升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4号)、《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甘市监明电〔2019〕110号)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市监发〔2019〕350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对辖区内充装单位,特别是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违法行为排查,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省市两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严把检验质量关,严格按检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坚决杜绝“只出报告不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更好发挥检验机构的技术监督作用。

联系人:叶飞 0931-8728948

附件:1.检查通过自行改正的单位名单

2.责令限期改正以现场核查形式复查的单位名单

3.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名单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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