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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逃避出口商品检验 深圳宏室少贸易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09-30 11:19: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2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19〕150号)》。信息显示,深圳宏室少贸易有限公司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文锦渡海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捌仟陆佰壹拾元整(¥86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150号

当事人:深圳宏室少贸易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北路物资大厦810室,法定代表人:王伟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3DT5W。

2019年8月3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钪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车牌号为粤ZCC88港车承载,报关单号为532020190205251539。8月5日,经我关查验,查获海蜇1800千克、汤料800千克、杂粮2000千克、粉皮2000千克、海味3000千克、糖果500千克、调味料800千克、黑蒜900千克共8项货物未申报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捌仟陆佰壹拾元整(¥86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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