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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榕馨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案

2019-09-29 18:11:19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黄处字(2019)第012019001580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榕馨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榕馨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01084144107J
法定代表人姓名庞伟超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7月19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抽190001),上海榕馨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销售的中药饮片金雀根(批号:B604161,生产单位:河北楚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检验项目”中的[炮制]不符合《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2日向上海榕馨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送达了上海市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抽19000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验。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91.88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9年09月1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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