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26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口案〔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市宝坻区尔康电动车商行(李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口案〔2019〕5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尔康电动车商行(李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HAH51R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黑狼口商贸街集市南路口北20米
经营者:李康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xxxx5018
联系电话:1364211xxxx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黑狼口商贸街集市南路口北20米
2019年4月28日,本机关接投诉,投诉人称其于2018年10月份左右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以旧换新消费1900元,怀疑不是雅迪电动车。2019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黑狼口商贸街集市南路口北20米的天津市宝坻区尔康电动车商行进行检查,未发现投诉的款式的雅迪电动车,也未发现当事人销售其他款式的雅迪电动车。2019年6月14日,本机关委托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进行鉴定,经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电动车属假冒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非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授权公司生产。
当事人于2018年7月15日从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道边的一个门脸处购进了1辆雅迪电动车,单价1300元。于2018年7月31日将电动车以以旧换新的形式售出,以旧换新价格1900元,旧电动车折旧费500元,上述电动车实际销售价格2400元。2019年6月14日,本机关委托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进行鉴定,经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电动车属假冒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非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授权公司生产。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2400元,违法所得1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李康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电动车的照片及收据;
5.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6.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截图;
7.对投诉人王彦生的询问笔录。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已于2019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具有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违法经营额较小,未引起严重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车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