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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广告涉嫌违法

2019-09-27 11:19: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滨罚〔2018〕616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16MA05KTM696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1149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游尚鑫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份起在其网站上使用涉嫌违法的医疗广告内容,该医疗广告中使用了卫生技术人员、患者的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表述上述广告版面是当事人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凯丽特图文设计制作工作室制作,制作费用为人民币800元整。上述广告的发布和网络维护由当事人自行负责,不产生其他广告费用。本案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800元。

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1份、医疗广告审证明1份、网页截图9张;3、合作协议1份、收据1份;4、执业资格证复印件14份、病例6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6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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