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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成旺达百货超市涉嫌销售过期食品

2019-09-27 10:53: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成旺达百货超市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滨海新区成旺达百货超市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成旺达百货超市

92120116MA06CHE546             

津市监滨罚〔2019430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罚款,没收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主动履行,15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99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19〕430号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成旺达百货超市(王振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20116MA06CHE546

住所(住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河街道港城大道7号鹏程建材市场精品街C座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振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河街道港城大道7号鹏程建材市场精品街C座3号

2019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天津市滨海新区成旺达百货超市销售的10袋“香出阁”牌香卤鸡爪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保质期270天,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依法对在售的相关涉案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并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成旺达百货超市于2018年10月18日以**元/袋的价格从“天津市滨海新区红德瑞小马食品商行”购进30袋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的“香出阁”牌香卤鸡爪,并以**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至现场检查日已销售20袋,剩余10袋在售,在售的10袋香卤鸡爪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对在售的10袋过期食品予以扣押,违法货值金额为****元。由于过期食品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2. 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 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4. 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

5. 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和涉案食品的来源和购进查验情况;

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有以下情况:1.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结果较小;3.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涉案货值较小。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香出阁”品牌香卤鸡爪10袋;

2、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9月 9 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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