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中市监工商东升催字〔2019〕007号。
中山市东升镇冯炎玲三鸟档:
我局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工商东升处字〔2018〕第150567号),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内容。缴纳罚(没)款的,按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尚未缴纳的罚(没)款1000元交至指定银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健鹏 联系电话: 8786633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