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苏奕珍(身份证号码:441722196505105462;中山市坦洲镇苏奕珍河粉档经营者):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经许可经营食品、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河粉(米粉制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自2019年3月8日起,未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另,你(单位)于2019年3月20日经营的“河粉”经我局监督抽检为不合格产品;你(单位)经营不合格的“河粉”的涉案货值金额为:50斤×2.00元/斤=10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0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2.处罚款5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梁桂旺、祝运动 联系电话:0760-86786380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