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24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雪佛龙奥伦耐(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30号
当事人:雪佛龙奥伦耐(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院1号楼16层1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树仁
海关代码:1105941664
当事人: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目华北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
海关代码:3117980003
雪佛龙奥伦耐(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海关申报从新加坡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乙烯-丙烯共聚物共计39900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F148396.7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01401000,申报原产地为新加坡,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6%,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81000361951、222520181000361952。
经查,报关单号222520181000361951、222520181000361952项下货物实际原产地为美国,进口关税税率31.5%,增值税税率16%,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68937.98元。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298277.1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8年12月24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向海关主动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雪佛龙奥伦耐(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