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24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麦基嘉(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3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376号
当事人:麦基嘉(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加枫路28号2224室
法定代表人:PASI ANTERO LEHTONEN
海关编码:3122441511
当事人麦基嘉(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恒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油冷却装置8套,货物申报总价为C&F4908欧元,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0632836。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经海关审核,上述进口货物的总价实际应为FOB21842.38欧元。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70185.00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6971.06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6416.5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企业主动披露报告、进口货物发票、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