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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溢浚成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9-23 17:21: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关缉字[2019] 00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关缉字[2019] 0032号

当事人:深圳溢浚成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洪智超 海关编码: 440316101P

地 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社区大和村596号-7怡力科技园厂房C栋一、二层楼

2018年10月29日,布吉海关对当事人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稽查,发现当事人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在执行C530918A0366加工贸易手册过程中,存在一下违法行为:1、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锌合金锭2143.82千克。2、未按海关规定办理交付手续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涉及项保税料件锌合金锭69315.15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稽查结论》、《稽查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企业报告、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核算总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62万元。

对当事人未按海关规定办理交付手续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23万元;

两项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2.8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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