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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公园遛弯摔伤,公园被判担六成责任

2019-09-23 15:42:45 海淀法院网

80多岁的王女士在公园晨练时,在廊亭台阶附近摔倒导致骨折,与公园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后,王女士将公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工费等费用。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公园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6万余元。

原告王女士诉称, 2018年9月13日早上8时左右,其在廊亭西侧台阶处摔倒。经建筑设计和园林景观设计行业的权威解答,公园廊亭的台阶设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颁布的公园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通则、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规定,王女士认为公园提供的公用设施违反国家法规,造成公共安全隐患并导致其严重摔伤、大腿骨折,公园应对此事件负全责。

被告公园辩称,王女士不能证明涉案廊亭西侧台阶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不能证明公园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其伤害存在过错以及侵害行为,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女士所述的三份国家标准中的条文均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国家鼓励采用,所以公园廊亭西侧台阶设计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不能证明公园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公园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涉案廊亭西侧台阶不存在安全隐患。王女士摔倒的位置系廊亭西侧台阶,台阶临近道路平坦开阔,不存在安全隐患。廊亭地面深灰色地砖与廊亭下浅灰色地砖形成明显色差,在白天正常光线条件下,游人会明显注意到该台阶的存在,该色差足以起到警示游人的作用。王女士所受损害系因其自身未尽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所致,不属于公园的安全保障义务。王女士系老人,自身患有多种疾病,行走时需要负有超过平常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同时王女士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及左侧髌骨骨折术后20年的病史,是造成其伤情的直接与重要原因。每年许多游客从涉案廊亭台阶上经过均安然无恙。王女士为治疗因其不慎摔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对王女士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园设计规范旧版及新版均有相关规定,即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而作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避免行人不低头则不易发现有台阶而被绊倒的危险,公园设计规范在此处用的是“不应”的表述,即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除非有极特殊的情况,否则不允许进行变通。对于公园抗辩的强制性条款,指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严格执行的条文,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改及变通。本案事发地点系用于游人休息的场所,属于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场所,且地形地况不存在需变通的特殊情形,公园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将台阶踏步数设计为不少于2级,避免游人摔伤的可能,而公园将此处踏步数设计为1级,且无相关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女士的摔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当事人陈述,王女士经常前往公园游玩,对于该公园的地形地貌应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且其本身年龄较大,又患有多种基础疾病,其外出游玩应有家人陪伴,根据上述情况,法院认为,王女士对于摔伤一事也负有一定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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