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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发布第一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信息

2019-09-23 14:59: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发布第一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根据该局案件办理情况,现将第一批12家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具体如下:

一、微山县精诚纺织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8日,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济宁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贸行业2019年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聘请两名安全专家依法对微山县精诚纺织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微山县精诚纺织有限公司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要求,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济宁星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1日下午,根据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济应急字【2019】50号)精神,依法对济宁星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济宁星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量罚幅度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微山惠志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2019年3月7日上午,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和“四不两直”集中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依法对微山惠志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赵庙镇安监办专职副主任、该企业负责人付道军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电焊工宁知想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微山惠志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要求,充分考虑该企业违法事实、情节及整改态度的基础上,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微山县鑫马玉米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1日上午,根据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济应急字【2019】50号)精神,依法对微山县鑫马玉米科技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微山县鑫马玉米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量罚幅度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处以人民币三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微山县友良新型建材厂

2019年3月7日上午,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和“四不两直”集中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依法对微山县友良新型建材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赵庙镇安监办专职副主任、该企业负责人姚辉钢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提出防范措施。

微山县友良新型建材厂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量罚幅度相关要求,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捌千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辉钢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六、微山县兴隆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8日,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济宁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贸行业2019年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聘请两名安全专家依法在对微山县兴隆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企业未能提供电工徐峰(身份证号码:320322196708072533)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查询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徐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信息。

微山县兴隆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量罚幅度规定,充分考虑该企业违法事实、情节及整改态度的基础上,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三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微山县新耀贸易有限公司

2019年3月4日上午,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和“四不两直”集中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依法对微山县新耀贸易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满在平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微山县新耀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量罚幅度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三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微山县县湖滨湖产品冷藏加工厂

2019年3月25日,微山县应急局执法人员按照3月22日全省危险化学品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及省市县领导的指示要求,依法对微山县湖滨湖产品冷藏加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加工厂未如实记录2018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微山县湖滨湖产品冷藏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要求,在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实际、人员结构、违法事实及情节的基础上,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贰千元的行政处罚。

九、微山县铭皇纺织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3日上午,微山县安监局执法人员依据《微山县安监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依法对微山县铭皇纺织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张楼镇安监办专职副主任、该公司负责人杨继亮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部分安全生产资料、台账进行了抽查,抽查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2018年新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微山县铭皇纺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要求,充分考虑该企业违法事实、情节及整改态度的基础上,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贰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微山县新慰新型建材厂

2019年2月28日,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根据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和“四不两直”集中执法检查的通知》和微山县应急管理局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依法在对微山县新慰新型建材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电焊工姜高忠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微山县新慰新型建材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量罚幅度规定,充分考虑该企业违法事实、情节及整改态度的基础上,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微山县安基砼业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2日上午,根据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济应急字【2019】50号)精神,依法对微山县安基砼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维修工卜庆阵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微山县安基砼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量罚幅度规定,拟给予该企业处以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微山县恒信食品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1日下午,根据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济应急字【2019】50号)精神,依法对微山县恒信食品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微山县恒信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量罚幅度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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