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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吉源祥蜜饯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行政处罚

2019-09-18 15:53: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7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津市监蓟罚〔2019〕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吉源祥蜜饯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行政处罚。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496号

当事人:天津市吉源祥蜜饯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5058711307P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夏各庄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文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5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县邦均镇夏各庄村7区3排17号

违法事实:2019年5月25日,你公司与天津逸爽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签订食品委托加工合同,天津逸爽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加工300箱“双赢ò”山楂卷,产品规格:10kg/箱。因原料不够,至案发实际生产286箱。天津逸爽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产品的商标标签及外包装材料。因“双赢ò”山楂卷在市场上销售的不太理想,2019年7月24日天津逸爽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告知你公司委托生产的这批“双赢ò”山楂卷不要了,并告知你公司可以把“双赢ò”山楂卷注册商标的标签撕毁掉,粘贴上“山野宏ò”山楂开胃卷注册商标的标签,进行二次销售。你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和2019年7月29日将天津逸爽食品工贸有限公司2019年6月9日生产的“双赢ò”山楂卷上的标签撕毁掉,然后将标有“山野宏ò”山楂开胃卷的标签粘贴上去并在产品的合格证上重新标注2019年7月25日的生产日期,其中2019年7月25日更换成“山野宏ò”山楂开胃卷120箱,2019年7月29日更换成“山野宏ò”山楂开胃卷30箱,共计生产更改标签的“山野宏ò”山楂开胃卷150箱。剩余136箱未进行更换标签,其中100箱在库房内,31箱在车间内,包装台附近还有5箱。上述行为满足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的构成要件。执法人员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150件“山野宏ò”山楂开胃卷进行了扣押,本案违法经营额3000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生产经营虚假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现场情况。

3.食品委托加工合同,证明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

4.天津逸爽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双赢ò”商标注册人同意才更换其注册商标的。

5.食品生产记录复印件、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山野宏ò”山楂开胃卷的事实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山野宏ò”山楂开胃卷150箱。2.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9月1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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