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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引冲突致手镯破损,起诉伤人者索赔被驳

2019-09-17 16:36:58 海淀法院网

因停车引发口角纠纷,在双方冲突中李先生不慎将杨女士打伤。杨女士以手镯被李先生损坏为由,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其财产损失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全部诉请。

原告杨女士诉称,2018年5月的一天下午,其与李先生因停车琐事产生口角,被李先生殴打,致使其昏迷、脑震荡。被打倒在地时其随身佩戴的手镯摔碎,后在公安机关协助下找回了部分手镯碎片。该手镯价值5万元,李先生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李先生辩称,其不同意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手镯摔碎的事情其根本不清楚,且如果杨女士所述属实,其为何在纠纷发生的时候没有取证,而是六天之后才去取证。

审理中,李先生表示,杨女士倒地之后,以手肘着地,当时手腕没有着地,他本人也做过类似实验,往后倒地的话,手镯怎么着也不会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女士主张在事发之时,其手上佩戴有翡翠手镯一只,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被李先生打倒在地,身体受伤同时导致手镯受损,故李先生应对其受损之手镯进行赔偿。对此,李先生不予认可,其表示派出所民警是在案发五天之后才从现场找到了四段手镯残片,纠纷发生当天并未找到,故杨女士所述并不属实。

结合本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来看,相比杨女士的主张,李先生的抗辩意见更具有合理性。首先,在事发当天杨女士表示左手腕上戴的翡翠手镯不见了,但在地上没有看到翡翠手镯的碎片,假设杨女士所述属实,且该手镯确实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受损,那么在杨女士明知该翡翠手镯价值较高,且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李先生已经离开案发现场的情况下,其应当知晓当场或者至少当天采取一定手段固定现场证据,对于还原本案事实真相非常重要。其次,从本案纠纷产生到公安机关于现场发现手镯碎块4段,中间时隔五天之久,在事故现场属于公共道路,而杨女士在事发当天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明确表示地上没有看到翡翠手镯碎片的情况下,仅凭杨女士单方自认并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在现场所找到的4段碎片就是其所主张的手镯碎片。最后,杨女士与李先生均认可杨女士被打之后系向后倒地,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记载的杨女士的伤情可以推定其手肘处的伤为擦伤,该处伤情应为杨女士向后倒地时下意识地用手肘进行支撑和缓冲过程中形成,因此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杨女士手掌和手腕处有伤情且伤情与本次纠纷有关的情况下,即便认可事发当时杨女士佩戴有手镯,也不能证明手镯受损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基于上述分析,杨女士在本案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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