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1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案的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 名 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案 | 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 | 91120221MA05QNKB3K | 91120221MA05QNKB3K | 史本训 | 津宁市监特罚 〔 2019 〕 5 号 | 2019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在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建国里投入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2019年8月29日,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副经理来我局就此案接受询问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于2018年11月开始投入使用该压力管道。上述行为满足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的构成要件。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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