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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美盾航空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19-09-16 15:29: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12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嘉兴美盾航空材料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3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嘉兴美盾航空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365号

当事人:嘉兴美盾航空材料有限公司

住 所:嘉兴市秀洲区美盾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曹平

海关代码:3304966173

当事人委托上海中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拉伸有机板8个,商品编号为88033000(相对应的关税率1%),总价C&F91664.56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0908201。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应为39205100(相对应的关税率6.5%),与申报不符。

另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19日还申报进口上述相同货物一票,申报商品编号为88033000,总价C&F45000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0783023,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9205100。

经海关核定,上述二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881515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07508.64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6240.6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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