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12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达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3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达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370号
当事人:达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江湾路188号9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潘红艳
海关代码:3109966544
当事人委托上海欣硕报关有限公司等申报单位,于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12票(详见申报不实情况表),申报成交方式均为CIF。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进口货物的成交方式应为FOB,当事人漏报运费共计5038美元及135175.36元港币,漏报保险费共计人民币31795元。
另,上述12票进口货物中,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0日和2016年11月7日申报进口的223320161339249127和223320161339322775报关单项下脸部美容仪(粉色),申报总价应分别为200000美元和50000美元。经海关稽查发现,实际总价应分别为220000美元和55000美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0630103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002842.54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3332.0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运费发票、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