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12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北京麦福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3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北京麦福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351号
当事人:北京麦福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家园胡同10号4层428A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明
当事人于2018年4月20日向海关办理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靶材8件,价值人民币20000元,规格尺寸分别为160×12×12cm1件、85×12×12cm1件、100×20cm2件、75×20cm2件、15×8cm1件和16×16cm1件,ATA单证册号为CN01/2018-3318。2018年6月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上述单证册项下货物复运进境。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为靶材8件,规格尺寸分别为160×44cm1件、85×44cm1件、90×44cm1件、40×10cm2件、11.5×13.5cm1件和120×15cm1件,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0000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4012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401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ATA单证册、非报关单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