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12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3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371号
当事人: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河滨西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明
海关代码:3122280239
当事人以青岛博欧姆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及生产销售单位,于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25日间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项链、手链等货物六票,总价FOB8758.28美元,报关单号分别为224420180002221559、224420180002284007、224420180002290851、224420180002322003、224420180002296020、224420180002493814。
经查,上述货物并非青岛博欧姆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申报出口。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海关询问笔录、代理报关委托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