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和药当罚〔2019〕5号显示,天津开发绿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平药店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头孢克肟万通”,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开发绿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平药店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头孢克肟万通”案 | 天津开发绿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平药店 | 91120101794953021R |
| 王香 | 津市监和药当罚〔2019〕5号 | 当事人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头孢克肟万通”,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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