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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滔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被撤销

2019-09-12 15:03: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1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渝江北市监撤销字〔 2019 〕12-01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提交已于2014年8月25日在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石门派出所挂失的蒲霭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201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5日)和伪造的《租赁合同》用于办理公司设立登记。2018年11月27日,当事人经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利用蒲霭丽遗失的身份证等申请材料,骗取登记机关批准公司设立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上述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决定书原文如下: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渝江北市监撤销字〔 2019 〕12-01号)

被许可人:重庆江滔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许可利害关系人:蒲霭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671X62

生产经营地:重庆市江北区塔坪20号3栋2单元4-2

一般经营范围:从事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批发、零售:日用百货、办公用品、计算机;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6月3日,本局在接到被许可利害关系人蒲霭丽书面举报称有人冒用其身份申请办理了重庆江滔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据,要求撤销登记。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进一步查清此案,于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提交已于2014年8月25日在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石门派出所挂失的蒲霭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201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5日)和伪造的《租赁合同》用于办理公司设立登记。2018年11月27日,当事人经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存卷为证:

第一组:登记材料复印件、蒲霭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有利用蒲霭丽身份证复印件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第二组:蒲霭丽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复印件,证实当事人使用的蒲霭丽身份证于2014年8月25日在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石门派出所挂失的事实;

第三组:黎志中、杨明辉以及蒲霭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提交的《租赁合同》系伪造且未在注册登记地经营的事实;

第四组:蒲霭丽、丁燕询问笔录、黎志中、杨明辉询问笔录,证实蒲霭丽对当事人设立登记不知情且未予以追认的事实。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本局已于2019年7月1日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渝江北市监听告字[2019]12-01号的《重庆市江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许可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已满六十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利用蒲霭丽遗失的身份证等申请材料,骗取登记机关批准公司设立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上述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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