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深圳市赛特普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17号。
深圳市赛特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刘十朝
联系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4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联合联创物流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190165770550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 照相器材等一批货物,共21项货物物品,详见报关单。2019年4月27日经查验一科(5327290)查验,所查货物为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项商品,其中第1项,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9620000000,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手机支架,核对规格与申报相符,第2项,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9620000000,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手机支架三脚架套装,核对规格与申报相。第3项,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9620000000,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转接头+自行车夹套装,核对规格与申报相符。第4项,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自拍杆,核对归类与申报相符。第5项,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自拍杆+三脚架套装,核对规格与申报相符。第6项,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9620000000,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转接头+车载吸盘套装,核对规格与申报相符。第7项,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云台保护盖。第8项,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9620000000,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支撑底座。第9项,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9620000000,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转接头。第10项,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9620000000,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转接头+背包夹套装。第11项,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9620000000,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转接头。第12项,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9620000000,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落地支架,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摄影投影仪用箱号TGHU5067513: 第13项,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包装盒。第14项,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便携盒,第15项,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便携盒,案值为人民币52.4058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