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南昌佳满衣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21号。
南昌佳满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熊智明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东路以西丽晶广场商业楼A-1413
2019年06月1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祥瑞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190166086219,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1、女装裤/针织|棉制(商品编号6104620090),2250条/773千克;2、女装连衣裙/针织|棉制(商品编号6104420000),5581件/1967千克;3、女装上衣/针织|棉制(商品编号6104320000),12712件/4465千克。2019年6月14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539151)查验,实际出口货物有:1、女装裤/针织|化纤,2250条/773千克,商品编号应归入6104630090;2、女装连衣裙/针织|化纤,5581件/1967千克,商品编号应归入6104430000;3、女装套头衫/女装开襟衫/化纤制(商品编号6110300090),12712件/4465千克,与申报不符, 案值为人民币66.6255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