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广州市禄库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22号。
广州市禄库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张金全
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友谊一横街1号(办公楼)第十一层1109-2室
2019年06月20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锦皓物流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2020190205190485/205190502/205190430/205190553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以上报关单均出口:梭织布(5208390090)一批,详各见报关单。2019年06月24日经查验一科(5342820)查验,核箱号为MSKU9368621,报关单532020190205190485:所查货物为第1项商品,商品数量与申报不符,实际为:18328,核对品名与申报相符,核对数量发现异常;总毛、净重与申报相符。查获未申报货物:无纺布2665米,商品编码:5603129000,规格型号:化纤,包装方式:包,抽查件数:2,查获:塑料袋子675千克,商品编码:3923290000,规格型号:无,包装方式:纸箱,抽查件数:2,查获:针织布3299米,商品编码:6006320000,规格型号:化纤,包装方式:包,抽查件数:2,查获:纸制吊牌 675千克,商品编码:4821100000,规格型号:无,包装方式:纸箱,抽查件数:2,核对总毛净重与申报相符。报关单532020190205190502:所查货物为第1项商品,商品数量与申报不符,实际为:18238米,核对品名,规格与申报相符。核对总毛净重与申报相符,核对数量、发现异常;查获未申报货物:无纺布2665米,商品编码:5603129000,规格型号:化纤,包装方式:包,抽查件数:2,查获:纸制吊牌675千克,商品编码:4821100000,规格型号:无牌无型号,包装方式:纸箱,抽查件数:2,查获:塑料袋子, 数量为675,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3923290000,规格型号:无牌无型号,包装方式:纸箱,抽查件数:2,查获:针织布, 数量为3299,单位: 米,商品编码:6006320000,规格型号:化纤,包装方式:包,抽查件数:2。报关单532020190205190430:所查货物为第1项商品,第1项,商品数量与申报不符,实际为:18418米,核对品名,核对规格与申报相符,核对总毛净重与申报相符,核对数量、重量发现异常。2丶查获未申报货物:无纺布, 数量为2665,单位: 米,商品编码:5603129000,规格型号:化纤,包装方式:包,抽查件数:2,查获:纸制吊牌, 数量为675,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4821100000,规格型号:无,包装方式:纸箱,包,抽查件数:2,查获:针织布, 数量为3299,单位: 米,商品编码:6006320000,规格型号:化纤,包装方式:包,抽查件数:2,查获:塑料袋子, 数量为675,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3923290000,规格型号:无,包装方式:纸箱,包,抽查件数:2 ;报关单532020190205190553查验结果详见该单随附查验记录单,案值为人民币31.3411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