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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日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9-09 18:28: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东莞市日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24号。

东莞市日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赵爱兰

联系地址: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永发工业区

2019 年06月0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190166046113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胶装饰彩膜(3921909090)16373千克,2019年06月08日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塑胶装饰彩膜(3920490090)16373千克,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39.4917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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