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岗缉复(维)决字〔2019〕0034号 】。
当事人:深圳市福瑞祥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梁小军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松白路东侧九洲工业园2号楼
2018年11月29日,当事人公司持1100269903422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捆绑530120181012494513、530120181012494489两份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由粤ZET27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530120181012494513、530120181012494489两份报关单申报货物未见异常,另在车厢里查获未申报货物瓦楞纸板135.72千克,瓦楞纸板54.81千克,瓦楞纸板295.8千克,PE包装袋 8.658千克,PE包装袋124.098千克,EVA泡棉垫 8.658千克,EVA泡棉垫 24.94千克,瓦楞纸板 36.54千克,塑胶保护盒|上层115.44千克,塑胶保护盒|下层144.3千克,电脑显示卡2886台。当事人公司以上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人民币61.1715万元。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我关作出拟行政处罚的告知(皇关缉一告字[2019]0023号),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辩,我关已予以复核。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进口货物报关单证、陈述资料、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8.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