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9月5日讯 获得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是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而绳女士在离职后为了拿回自己的劳动所得与前任公司对簿公堂。从2009年起,绳女士分别与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赢青岛分公司”)、南通广亿达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广亿达青岛分公司”)、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东惠通青岛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离职后,绳女士认为前任公司尚拖欠自己绩效工资、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费用,于是先后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经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绳女士最终要回各项工资收入2万余元。
讨要工资 务工者与公司打起仲裁官司
绳女士是一名务工者,她与中赢青岛分公司先后两次签订期限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和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的劳动合同。之后,绳女士又与南通广亿达青岛分公司签订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以及2014年1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绳女士与南通东惠通青岛分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开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绳女士曾就工资结算等相关问题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要求支付2015年绩效工资、2016年至2017年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16年和2017年防暑降温费等费用,并要求裁决南通东惠通青岛分公司、南通广亿达青岛分公司、中赢青岛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仲裁庭审中,南通东惠通青岛分公司提交了绳女士的申请作为证据,证明绳女士是主动提出离职的。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南通广亿达青岛分公司支付绳女士2016年带薪年假工资和防暑降温费共计6996.78元,裁决南通东惠通青岛分公司支付绳女士2017年带薪年假工资和防暑降温费共2714.71元。绳女士不服裁决,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簿公堂 绩效工资被要回
一审法院认为,绳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其主张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支持其要求南通东惠通青岛分公司、南通广亿达青岛分公司、中赢青岛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但对绳女士主张的绩效工资一项,南通广亿达青岛分公司未到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上述绩效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绳女士的主张予以采信。
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南通广亿达青岛分公司支付绳女士2015年度绩效工资10800元、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6436.78元、防暑降温费560元。南通东惠通青岛分公司支付绳女士2017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574.71元、2017年6月防暑降温费140元。
举证不能 老东家被判支付1万余元绩效工资
南通广亿达青岛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广亿达青岛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绳女士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计算绩效工资,与实际不符,该证据中无法看出存在绩效工资,也无法得出绩效工资的数额,因而要求法院改判。
虽然南通广亿达青岛分公司提起上诉,但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南通广亿达青岛分公司应向绳女士支付2015年度绩效工资,是根据绳女士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中记载的南通广亿达青岛分公司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南通广亿达青岛分公司在二审中主张不存在绩效工资,但未提交任何反驳性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法律后果。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则由南通广亿达青岛分公司承担。信网首席记者 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