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对湖南康凯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关知罚字[2019]第7040号
当事人:湖南康凯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3层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文
2019年6月27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盈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手提包等货物一批到马来西亚,报关单号530420190045660669。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有标有“LV”及“2(图形)”标识手提包292个、“MICHAEL MICHAEL KORS”标识手提包1002个、“香奈儿(图形)”标识斜挎包190个、“FENDI”标识斜挎包55个、“GUCCI”标识套装120套、“FILA”标识套装150套、“Champion及图形”标识套装206套、“adidas及图形”标识运动服套装95套(以下称上述货物),案值约人民币53677元。
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芬廸爱得乐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满景(IP)有限公司、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等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LV”及“ 2(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6-45490、T2016-45481)、“MICHAEL MICHAEL KORS”标识(备案号:T2014-37198)、“香奈儿(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7-52959)、“FENDI”标识(备案号:T2016-48424)、“GUCCI”标识(备案号:T2017-57431)、“FILA”标识(备案号:T2013-32180)、“Champion及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7-54643)、“adidas及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7-58191)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报关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查问笔录、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8052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蛇口海关
2019 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