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津市场监管宝稽罚〔2018〕 12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宝坻区凯跃汽车修理厂(王志跃)于2018年9月开始,未经许可在天津市宝坻区凯跃汽车修理厂内从事车用气瓶安装。上述行为满足未经许可从事车用气瓶安装行为的构成要件。至检查时止,当事人共安装车用气瓶2个,货值金额5000元,获利600元。天津市宝坻区凯跃汽车修理厂(王志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车用气瓶安装的行为,对已经安装的车用气瓶恢复原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处罚款100000元,合计100600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宝稽罚〔2018〕 123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凯跃汽车修理厂(王志跃)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120224600461503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马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王志跃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9月开始,未经许可在天津市宝坻区凯跃汽车修理厂内从事车用气瓶安装。上述行为满足未经许可从事车用气瓶安装行为的构成要件。至检查时止,当事人共安装车用气瓶2个,货值金额5000元,获利600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王志跃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照片;3.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合格证,;4.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整改调查报告;6.对改装车辆的车主的询问调查笔录;7.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能够采取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安装的2个车用气瓶,及时进行了拆除恢复了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本机关在裁量中已经予以考虑,并且作出了从轻处理,故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不再予采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车用气瓶安装的行为,对已经安装的车用气瓶恢复原状。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处罚款100000元;合计:1006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