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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鑫祥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NARS”商标专用权腮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9-03 16:16: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3日,杭州海关官网发布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关于深圳鑫祥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NARS”商标专用权腮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萧山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机关知字〔2019〕004号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鑫祥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03003197491608

法定代表人:关军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1036号深港花园8楼G室

当事人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向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号291620199401052376。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腮红230个,且使用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NARS”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无法提交授权文书。“NARS”商标专用权权利人认为上述标“NARS”商标标识的货物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腮红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ARS”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C类快件报关单(单票)》(编号:291620199401052376)、《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快递公司货物面单复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商业发票、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拟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 年 8 月 27 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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