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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处罚

2019-09-03 16:03: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徐汇海关关于上海圣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徐汇关缉违字[2019]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徐汇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徐汇关缉违字[2019]015号

当事人: 上海圣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 陈柏涌

海关代码:3117980118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8日代理孚罗里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一票,报关单号221420181000053731。当事人将上述报关单项下第1项货物品名申报为压力检测仪,总价申报为CIF38121.67美元。经查,实际总价为CIF38121.67欧元。当事人将上述报关单项下第2项货物品名申报为压力传感器,总价申报为CIF6468.33美元。经查,实际总价为CIF6468.33欧元。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8653.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818.3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9年1月8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申请改单。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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