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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百顺永祥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2019-08-29 22:04: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29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津市监宝史案〔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天津百顺永祥商贸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史案〔2019〕2号

当事人:天津百顺永祥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MA06FKE24K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商贸街(原老供销社对面)

法定代表人:酆纪

身份证号码: 120224********1310

联系电话: 1375237****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彪家店村西区5排16号

2019年7月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百顺永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销售的1瓶中英牌嫩肉粉(生产日期:2017年5月13日;保质期:二年)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剩余的1个上述商品予以扣押,并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当事人于2018年4月3日从天津市宝坻区睿馨阁百货商店购进中英牌嫩肉粉(生产日期2017年5月13日,保质期二年)在公司内销售。至2019年7月23日,剩余的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以上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6.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嫩肉粉的现场情况;

3. 对被委托人酆学银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嫩肉粉的事实情节;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嫩肉粉的进货来源及购进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嫩肉粉的售出情况;

6.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证明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

7.回查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节。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票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所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售出,未引起严重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中英牌嫩肉粉1瓶;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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