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28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和平区权健利食品便利店未取得许可经营食品案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和罚【2019】34号显示,2019年1月2日,执法人员来到天津市和平区宜昌道82-1的天津市和平区权健利食品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的过程中擅自经营食品,本案攻击违法所得1322.3元。上述行为满足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为的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和平区权健利食品便利店未取得许可经营食品案 | 李明蔚 | 92120101MA05YKR2XE |
| 李明蔚 | 津市场监管和罚【2019】34号 | 2019年1月2日,执法人员来到天津市和平区宜昌道82-1的天津市和平区权健利食品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的过程中擅自经营食品,本案攻击违法所得1322.3元。上述行为满足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为的构成要件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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