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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春川春石锅拌饭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2019-08-29 21:56: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28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和平区春川春石锅拌饭店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的处罚决定书。

2019年1月29日,接举报,反映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四号路睦和里4门101的天津市和平区春川春石锅拌饭店在外卖平台上用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与实际经营地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符。经查,该商家确实存在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和平区春川春石锅拌饭店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吴雷

9212010MA05PJHK1E

 

吴雷

津市监和罚【201996

2019129日,接举报,反映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四号路睦和里4101的天津市和平区春川春石锅拌饭店在外卖平台上用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与实际经营地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符。经查,该商家确实存在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429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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