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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药滑膜炎片 天津福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08-28 18:25: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19年8月27日消息,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福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滑膜炎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五办)罚〔2019〕4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五办)罚〔2019〕4号

当事人:天津福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22208656827X0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招商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2019年6月27日,我局收到《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BB20190350,显示天津福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药品滑膜炎片(标示生产企业:洛阳远洋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180306)经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批次药品为劣药。

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材料,购进票据,药品入库检查验收记录、养护、销售记录、温湿度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执法人员对召回的41盒涉案药品进行扣押。

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6月27日,天津福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别从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和廊坊市中诚康宇医药有限公司、华润张家口医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购进药品滑膜炎片(标示生产企业:洛阳远洋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180306),共计190盒,其中以12.1元/盒购进150盒,以12.2元/盒购进40盒。截至2019年6月27日,除15盒用于抽验,当事人以13.8元/盒销售该批次滑膜炎片134盒,召回41盒。本案货值金额2622元,违法所得227.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天津福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BB20190350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证明 涉案药品抽样及检验不合格情况

3.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 当事人销售劣药滑膜炎片的情况

4. 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和廊坊市中诚康宇医药有限公司、华润张家口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销售票据,《药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 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义务

5. 《药品采购记录》《药品入库检查验收记录》、《药品养护记录》、《药品出库记录》、《药品温湿度历史曲线图》,证明 当事人销售药品滑膜炎片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记录的情况及药品销售价格

6. 《药品召回情况说明》及《药品召回记录》,证明 当事人召回药品滑膜炎片的情况。

2019年8月16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五办)罚告〔2019〕4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劣药滑膜炎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和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药品滑膜炎片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未违反有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滑膜炎片41盒(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津药监(五办)实强〔2019〕5号);2. 没收违法所得227.4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 月22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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