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26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市和平区闰达食品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和罚〔2019〕 193号显示,天津市和平区闰达食品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和平区闰达食品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 天津市和平区闰达食品店 | 92120101MA06FYU08L | 92120101MA06FYU08L | 樊润达 | 津市监和罚〔2019〕 193号 |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 警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