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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外运(武汉)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8-23 16:54: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08号】。

当事人:中外运(武汉)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江波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

2019年5月23日,当事人中外运(武汉)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持471920191000009921号报关单以保税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葡萄酒等货物,捆绑1100292212869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境载货清单,由粤ZYP89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报关单第1项货物品名及规格与申报不符,申报品名为风时亚红葡萄酒,实际为加州乐事葡萄酒,申报规格为11.5%vol,2.0L袋*4袋/箱,实际规格为12%vol,3L袋*4袋/箱;报关单第2项货物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申报为Carlo Rossi牌,2.0L袋*6袋/箱,实际为Franzia牌,3.0L袋*6袋/箱,其余未见异常,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往来邮件、境处供货商情况说明、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9年08月1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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