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20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静海区众好大药房销售劣药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津市监静梁罚〔2019〕17号显示,天津市静海区众好大药房销售劣药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静海区众好大药房销售劣药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 天津市静海区众好大药房 | 92120223MA05TM2D9R | 尚先海 | 津市监静梁罚〔2019〕17号 | 当事人销售劣药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