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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药 天津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08-21 17:53: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8月20日消息,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关于天津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天津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规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四办)罚〔 2019 〕3号

当事人:天津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6661452499

住所(住址):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双口镇永保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志军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19年4月15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建议书》(文号:津市场监管青药执建〔2019〕1号),称该机关在处理天津市南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诺氟沙星胶囊一案中,发现其销售的不合格药品诺氟沙星胶囊是从天津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接《行政执法建议书》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进行核查,发现不合格批次诺氟沙星胶囊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承认销售过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诺氟沙星胶囊。调查过程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17年3月3日从北京*******有限公司购进47600盒诺氟沙星胶囊(批号:16122205,生产厂家为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用于销售,并于2017年3月7日将该批次诺氟沙星胶囊47600盒全部销售给天津市********有限公司。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验收记录、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该批次药品检验报告、药品养护记录、供货单位资质证明、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及销售票据。根据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建议书所附检验报告证实,上述批次药品溶出度测定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二部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情形。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劣药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75684元,违法所得23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天津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 现场检查笔录、《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建议书》(津市场监管青药执建〔2019〕1号)及所附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药品的情况。3. 对该企业质量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天津九州通达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药品销售记录、出库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情节。4. 供货商北京********有限公司企业材料档案复印件、生厂商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企业材料档案复印件、北京********有限公司随货通行单复印件、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该批次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验收记录、养护记录,证明该批次药品在购进,储存过程中未出现违规情节。5. 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四办)罚告〔2019〕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7月1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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