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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清丽安贸易有限公司逃避出口花生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08-21 17:13: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1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大鹏海关关于福清丽安贸易有限公司逃避出口花生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福清丽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丽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1JJT899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元洪路诚丰世纪园5号楼616单元

2019年08月03日,你单位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猛火炉等货物,报关单号为531620190166443673,目的国为美国,共1X40’个柜,柜号MRKU9643980。2019年08月06日经我关查验一科查验,在该柜内查获未申报的花生、烤鸭炉、红望梅、红桃等20项货物。其中花生、红桃、红望梅等按规定需申报出境植物检疫,但你单位未报检。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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