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20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网站公布关于上海洪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农(兽药)罚〔2019〕1号 第2092019001号)显示,近年来,当事人上海洪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了安宫康(聚维酮碘栓水溶性实芯缓释护理栓)、20%聚醇醚碘溶液等2个品种假兽药。2019年5月28日,在当事人临时租用的仓库内现场查获48箱安宫康、26箱20%聚醇醚碘溶液,和52张聚醇醚碘NPI标签。由于无法查实生产销售情况,当事人生产假兽药的总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依据相关规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没收违法生产的假兽药安宫康(聚维酮碘栓水溶性实芯缓释护理栓)48箱、20%聚醇醚碘溶液26箱以及52张聚醇醚碘NPI标签,处罚款20万元,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2015兽药生产证字09004号,有效期至2020年3月5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3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农(兽药)罚〔2019〕1号 第2092019001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洪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洪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10227000782522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刘家鹤 |
主要违法事实 | 近年来,当事人生产了安宫康(聚维酮碘栓水溶性实芯缓释护理栓)、20%聚醇醚碘溶液等2个品种假兽药。2019年5月28日,在当事人临时租用的仓库内现场查获48箱安宫康、26箱20%聚醇醚碘溶液,和52张聚醇醚碘NPI标签。由于无法查实生产销售情况,当事人生产假兽药的总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中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规定,适用按上限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等规定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假兽药安宫康(聚维酮碘栓水溶性实芯缓释护理栓) 48箱、20%聚醇醚碘溶液26箱,以及52张聚醇醚碘NPI标签;2、并处罚款20万元;3、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2015兽药生产证字09004号,有效期至2020年3月5日)。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市工商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罚没物品已及时收缴。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19年8月14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