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1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真铁化工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158号
当事人:上海真铁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喜泰路237号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晖
海关编码:3104961282
2018年10月24日,当事人委托上海繁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2项货物,第1项货物再生尼龙颗粒36320千克,申报总价CIF37046.4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8109000,关税税率16.5%;第2项货物热塑性聚氨酯再生粒子18890千克,申报总价CIF44518.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9500000,关税税率16.5%,报关单220120181018466933。经鉴定,上述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548086.10元。
2019年5月14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224820190000001775。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