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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要求辞职障碍重重 青岛航空败诉仍不愿放人

2019-08-20 18:07:38 信网

信网8月19日讯 提起飞行员这个职业,很多人的第一印象都是高薪、光鲜,可在背后飞行员也有“离职难”的苦水。近日,裁判文书网上的一则判决书,成为业界关注焦点,或为飞行员离职官司提供判例。据判决书,董先生曾是青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航空”)的一名飞行员,工作四年后向公司单方面提出离职,先后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两种方式谋求“离职自由”。

青岛中院审理后判决:青岛航空与董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民航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为董先生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执照关系等材料的转移手续。业内人士认为:从判决结果看,董先生赢了官司;可从青岛航空在上诉时提出的理由看,董先生还面临着一场与自己老东家的培训费纠纷。

不满青岛航空工作安排 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提辞职

2014年5月,董先生入职青岛航空,与青岛航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青岛航空的一名飞行员。2018年2月,董先生通过特快专递向青岛航空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他认为在工作期间青岛航空未按照《运行手册》的要求提供劳动条件,在零点后落地的航班与执勤期之间的休息期不满12小时,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除此之外,董先生还认为青岛航空无正当理由拖延自己升级,以致未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进而影响劳动报酬的支付,损害了自己的权益。

2018年3月,董先生向即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青岛航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劳动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除此,他还要求青岛航空支付经济补偿58920元和岗位工资收入差额40000元。

然而,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做出了驳回董先生所有仲裁请求的裁决。

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将青岛航空告上法庭

董先生不接受裁决结果,向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判决书信网了解到,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青岛航空接收到董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3月,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自2018年4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青岛航空应为董先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但对于董先生提出的经济补偿和岗位工资收入差额的要求,法院审理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不予支持。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决青岛航空协助董先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青岛航空提起上诉 青岛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青岛航空不满即墨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青岛航空认为,董先生自2018年2月起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公司飞行员排班安排,擅自离岗离职。因董先生的岗位特殊,未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并且没有到公司办理正常的离职交接手续,因此董先生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此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判决基于双方行为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虽然青岛航空上诉否认原判结果,但二审中没有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青岛航空被判依据民航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在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对簿公堂后,董先生又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航空按照民航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等的转移手续,并出具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记证证明函。

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董先生的劳动关系解除后,与其职业相关的各种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问题,关系到飞行员再就业权利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参照民航管理部门的规范文件,董先生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即墨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判决青岛航空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董先生办理相关手续。

但青岛航空上诉认为,董先生主张的各项材料手续是民航管理部门对飞行员流动和再就业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非基于劳动法律的规定,该纠纷应交由相关行政部机构解决,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同时,青岛航空还就与董先生培训费纠纷一案另外申请了仲裁。

青岛市中级法院在二审审理时认为,董先生与青岛航空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之间关于各种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系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但一审判决时未考虑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判决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

2019年7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青岛航空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在判决生效15日内为董先生办理或协助办理各项关系的转移手续。

飞行员“离职难” 上百万赔偿金才有可能换得自由身

一次离职,两场劳动仲裁,四次法院诉讼,董先生的辞职路确实不顺利。随着民用航空业发展迅猛,一方面是新成立的民营航空公司重金招用以致飞行员急于“走人”,另一方面是原航空公司处于运营维持和培训成本的考虑不愿“放人”,拉锯之下飞行员的辞职路只能是既曲折又坎坷。

2018年4月,成都双流区人民法院发布了《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根据白皮书显示,除了经济原因,行业公约是导致“离职难”的另一项原因。《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限制了飞行员流出的调控幅度,而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约,这也客观上加剧了行业自治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信网了解到,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飞行员离职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手拿胜诉判决但依旧无法离职的飞行员也不在少数,原航空公司“扣留”飞行档案不放,导致飞行员无法入职新公司。从法院判决案例中信网发现,此类案件在判决时不仅要考虑各行业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要根据行业的特殊性考虑到民航管理部门的规定。特别是有关飞行技术专业档案是否属于劳动者人事档案的问题,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全国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认识不同,同案不同判现象也较为普遍。

航空业内人士指出,从飞行员学员到有经验的飞行员,航空公司不仅要付出近十年的时间成本,还要花上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资金成本,没有任何一家航空公司希望自己花钱培养出来的飞行员被同行挖走,“飞行员辞职没有顺利的,即便是向公司提了辞职,也还得排队等着,有的时候拖着拖着,飞行员自己就受不了放弃了。有些幸运的飞行员能走成也不光是因为赢了官司,还付出了上百万赔偿费的代价。” 信网首席记者 于晓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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