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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裕源织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8-12 18:18: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19〕0063号】。

当事人:广东裕源织造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卢浩勇,企业代码4403181625,联系地址:梅县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

2019年5月2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铭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化纤布41320米。 报关单号:513120190319121002,柜号:CCLU7822583。2019年6月2日,经海关查验,所查货物规格不符,实际为机织|色织|斜纹5000米/针织|染色4160米,多报少出32160米。另有以下货物未申报:1、女装裤(6104620090)3497条,2、学步车(940370000)9个。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查获经过、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解释报告、装箱单、合同、发票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7月1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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