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108号
当事人:深圳市企越祥达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下十围村东福围西街40号鸿福宝楼307,法定代表人:王景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678514W。
2019年6月26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万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商品一批,由车牌号为粤ZAE03港车承载出境。6月26日,该车经海关查验发现异常,情况如下:报关单532020190205199917共申报1项商品,申报出口木柜36件,查验正常;另有木门(商品编号4418200090)3套出口未报关未报检。当事人出口已报检的商品中夹带了未报检的木门,属于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5日